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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编辑:郑伟   2021-04-08 12:51:3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中医药千亿元产业的战略部署和伊春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五大产业的决定,做大做强具有特殊优势的中医药产业,伊春市政府自2019年起设立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伊春市实际,在上级相关优惠政策基础上,制定本政策。

一、新建成的规范化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区,集中种植面积在3000亩以上,按GAP标准实施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除土地投资外,按投资额度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药材基地通过国家药材地理标志认证、国际有机认证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三、新建保健食品、饮片加工、药材植物提取企业和制药企业在投产后,按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扶持五年。

四、市重点制药工业项目和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制药企业技改项目,投产后按缴纳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扶持五年。

五、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医药企业,按缴纳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扶持五年。

六、获得国家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获得省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

七、制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成果转化完成并投产后,按缴纳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扶持五年。

八、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10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50万元资金支持。

九、鼓励伊春市制药企业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获得在研药品权属,完成药品开发。对获得省内外科技成果的企业,投产后按缴纳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扶持五年。

十、医药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十一、支持建设中药材物流交易市场,对稳定运行的,按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扶持五年。

十二、鼓励科技人才发挥作用,对入选“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中药企业人员,在省财政资助50万元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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