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孙瑛 刘志福 记者马朝林)绥棱县人民法院结合审判职能,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主线,立足工作岗位,切实发挥调解职能。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原、被告意见达成一致,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多次向法院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2018年12月7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7‰,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潘某。双方就合同的发放和支付、借款归还、违约责任,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及争议的解决进行了约定。2020年1月23日被告张某某支取借款2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应于2021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后,原告信贷员多次催讨债务,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拒不偿还。2021年7月,原告将被告张某某、潘某诉至绥棱县人民法院。
法官调解。受理案件后,立案庭庭长徐兴江经审查发现,该案虽涉案金额较大,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妥善化解纠纷,徐兴江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并耐心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方面对原告公司代理人进行释法明理,希望其能够理解被告张某某的现状,以让对方偿还借款为根本,理性地处理此问题;另一方面引导被告张某某积极筹措资金,早日还款,解决矛盾。在“背对背”劝导初见成效后,又组织双方展开了“面对面”式调解,具体讨论还款时间、利息支付等问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有关借贷的法律法规。同时,从家庭、社会等因素向被告释法明理,使其了解到欠款不还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
法官说法。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更能真正的化解矛盾,还可以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便捷、低成本的诉讼服务,让当事人深切体会到法院司法为民的好处,更是传承司法优良传统,践行“打官司不求人”的具体体现。
在下一步工作中,绥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能动司法,在调解工作中持续发力,采取多元化、多渠道沟通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实现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