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孙瑛 刘志福 记者马朝林)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近日,绥棱县人民法院上集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与其丈夫孟某甲(已死亡)共同生育三名子女,被告孟某乙是长子,被告孟某丙是次子。原告刘某某与其丈夫孟某甲将被告孟某乙、孟某丙抚养成人,成家立业,原告丈夫孟某甲于2021年9月27日因病去世,现原告刘某某年迈,身体状况逐渐恶化,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孟某乙、孟某丙给付赡养费。
处理情况:案件受理后,上集法庭庭长赵庆祥与书记员周华鑫到二被告住所地进行送达时,了解到多年前二被告与孟某甲(已去世)签订了赡养协议。如今孟某甲死亡,仅剩原告自己。承办法官赵庆祥为了更好地处理案件,维护原、被告双方的亲情,决定对此案件先进行调解处理。赵庆祥告知二被告逃避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并讲明情理,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孟某乙、孟某丙自2021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各自给原告刘某某赡养费2500元。
二、原告刘某某放弃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刘某某丈夫孟某甲(已去世)火化费4500元的请求。
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