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孙瑛 王宝 记者马朝林)这是青冈县首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月7日,《绥化日报》刊发了刘某的道歉信,因其犯非法狩猎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2021年5月8日,家住青冈县农村的刘某违反青冈县全年禁猎期的规定,在青冈县祯祥镇自新村费家屯西侧林地使用禁猎工具粘网捕猎野生鸟类5只(死体2只)。上述鸟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刘某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修复损害所需要资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狩猎的鸟类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鸟类,其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青冈县人民法院宣判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刘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依法应赔偿因其违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00元,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主动交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此案的宣判,体现了生态修复请求得到了司法的刚性保护,彰显了司法机关为建设美丽青冈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
同在蓝天下,每一个生命都同样珍贵,都值得敬畏和保护。在对非法狩猎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的同时,希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即使不是国家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狩猎普通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目前,绝大部分鸟类都已被列为保护动物,即使是麻雀也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勿以恶小而为之,心存侥幸破坏生态环境,只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