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王晓磊)近日,北安人民检察院支持一起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法院支持,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是北安市人民检察院首例支持未成年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2021年10月8日,孙某以给被害人陈某某(女,16周岁)过生日为由约其吃饭,后孙某将醉酒的陈某某带至宾馆趁其醉酒之际对其实施性侵。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联系了被害人陈某某及其监护人,了解到陈某某因遭受性侵,情绪低落,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谈,经常默默流泪,精神处于抑郁状态,案发后,被害人未获得任何赔偿。检察官认为,性侵害行为本身是一种性剥削,除导致被害人身体损害外,造成更多的是精神痛苦及名誉受损,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是长期、潜在、难以磨灭的,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
支持起诉,2022年1月11日,北安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涉嫌强奸罪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支持被害人陈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日,北安人民检察院向北安市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认为孙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处孙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22年1月28日,北安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陈某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这起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