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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上门倾力调解 成功化解继承纠纷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编辑:崔冰   2024-03-27 10:29:13

黑龙江经济网讯(王全友 段思雨 记者马朝林)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增高,重组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多,“重组家庭”因其原有的复杂性,在家庭财产的处置上更容易引发纠纷。明水县人民法院充分重视涉及重组家庭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寻找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点,倾力调解。

近日,明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与被继承人系再婚组成家庭,被告分别系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之子、原告与被继承人所生之女、被继承人母亲。在被继承人因病去世后,原被告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分歧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运红丹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后发现,本院于一年前已受理过原被告四人分割该被继承人其他财产的案件。考虑到此案涉及家事纠纷,又经过多次诉讼,仅是一判了之无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此次纠纷,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更能维系亲情,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承办法官与被告沟通时得知被继承人母亲已年逾八十,却两次作为被告参加儿子的财产继承案件。考虑到老人经历丧子之痛且常年卧床,不方便到法院参与诉讼,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主动上门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与原、被告进行多次沟通,对双方当事人多番释法明理,使当事人在了解财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认识到亲情的弥足珍贵,最终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下一步,明水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在公正执法的同时温情执法,注重情与法的结合,让更多群众感受到来自法院的人文关怀,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家庭和睦的效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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