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董慧莹 孔凡波 记者马朝林)近日,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告如约履行义务,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展现了新时代法院人的担当作为。
吕某受雇于赵某经营的鹅厂,负责大鹅喂养工作。然而,一次意外打破了原本平静的工作日常。在使用粉碎机为大鹅准备拌料时,吕某右手不慎被吸入搅罐,造成严重伤害。尽管经过医院全力救治,但伤痛带来的不仅是身体的折磨,还有经济上的巨大压力。吕某找赵某要求解决医疗费用,赵某以鹅雏尚未卖出、资金短缺为由一直没有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吕某将赵某诉至庆安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承担吕某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深入了解案情,考虑到鹅厂经营的实际情况,若采取强硬的执行措施,会影响鹅雏的正常生长,可能会对鹅厂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被执行人赵某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执行法官秉持“枫桥经验”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理念,以双方长期交往建立的友情为切入点,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争取相互理解,一直达到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后积极组织调解,努力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承诺将8000只鹅雏售出后,将执行款项交至法院。这一和解方案既给予了赵某一定的履行期限,保障了其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又让吕某看到了实现权益的希望。
赵某信守承诺,将鹅雏顺利售出后,第一时间将全部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执行局也在第一时间将款项支付给吕某。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圆满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保障。
这起案件的顺利执结,是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缩影。在执行过程中,庆安县人民法院摒弃了“一执了之”的简单做法,而是以“枫桥经验”为指引,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传递了司法温度,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