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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县人民法院:“法院+综治中心”高效化解营运损失纠纷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2025-12-01 15:28:39

黑龙江经济网讯(董慧莹 李婷婷)“没想到不用打官司,短短两天就拿到了停运损失赔偿,综治中心的法官调解真是既专业又省心!”11月下旬,出租车司机张某在明水县综治中心调解室拿到赔偿款后,紧紧握住调解员的手说道。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营运损失纠纷,在派驻法官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的专业支撑下,实现了当场化解、即时履行。

2025年7月12日,明水县出租车司机张某驾驶营运车辆在县城主干道与杨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车辆前部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杨某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驾驶的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对张某的车辆进行了定损维修,但对张某提出的1200元停运损失予以拒绝,理由是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我买的是全险,所有损失都该保险公司赔,我一分钱都不会出!”面对张某的赔偿要求,杨某态度坚决,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在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每天的收入损失让他心急如焚,无奈之下只得准备起诉维权,在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先来到明水县综治中心寻求调解帮助。

综治中心调解员接待双方后,很快厘清了纠纷焦点:张某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该损失应由杨某还是保险公司承担?由于涉及营运车辆损失的保险赔付问题,法律适用较为专业,调解员当即联系了入驻中心的明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提供法律支持。

“这类纠纷在营运车辆交通事故中很常见,核心在于明确停运损失的性质和责任主体。”派驻法官随即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到类似案例:全责方车辆投保了商业险,但保险公司因已对“停运损失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全责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她通过法答网调取了相关法律依据,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逐一阐释。

派驻法官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张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当得到赔偿。

针对杨某“全险应赔付”的认知误区,派驻法官结合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资料进一步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已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对停运损失免责条款进行加粗标黑提示,且杨某已签字确认,应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其拒绝赔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她同时展示了其他法院的类似调解案例,该案中全责方最终自行向营运车辆司机赔付了停运损失。

清晰的法律条文和鲜活的同类案例,让杨某的态度逐渐软化。“原来全险也不包所有损失,这些案例和规定说得太明白了,是我理解错了。”杨某坦言,自己之前不清楚保险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才坚持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的代表也认可派驻法官的法律解读,表示愿意配合调解工作。

看到杨某转变态度,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协商损失金额。张某按照运输业行业收入标准,车辆维修4天主张1200元损失合理。考虑到杨某的实际负担,调解员建议张某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杨某当场向张某支付停运损失8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并撤回起诉。

“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就像‘法律工具书’,让专业法律问题变得通俗易懂。”调解员感慨道。这起纠纷的快速化解,正是明水县综治中心依托“综治+法院+数字化法治工具”模式的生动实践——通过派驻法官入驻提供专业支撑,借助权威法律数据库精准释法,这种“案例释法+条文说理”的调解方式,让群众在纠纷解决中直观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力量,既避免了当事人陷入诉讼耗时费力的困境,又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维护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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