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董慧莹 刘宝琦)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既保障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企业依法履行责任。

2024年,A公司承建某项工程后,将后续装修工程发包给B劳务公司。2024年10月18日,蒋某经他人介绍与B劳务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在工地从事刮大白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350元,蒋某当日即投入装修作业。然而入职次日,蒋某在作业过程中意外受伤。事故发生后,蒋某被紧急送医治疗,B劳务公司积极履行责任,垫付全部医疗费用。但就后续伤残赔偿、误工损失、护理及后续治疗等后续赔偿问题,A公司与B劳务公司相互推诿、未积极履行义务。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北林法院城关人民法庭提起诉讼,将A公司、B劳务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此类纠纷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与企业经营责任,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矛盾,便积极组织调解。
调解伊始,蒋某情绪较为激动,担心后续治疗与生活来源。法官耐心倾听其诉求,给予情感疏导,告知其合法权益将依法得到保护,并引导其理性表达、合理主张。随后,法官向A公司、B劳务公司清晰阐明法律关系:A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B劳务公司,虽不直接与蒋某建立劳务关系,但需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承担相应监督责任;B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保障义务,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B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划分与赔偿范围,并结合蒋某的伤残等级、治疗票据、误工时长、护理需求等逐一核算损失,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调解中,法官往返沟通多轮,既对企业释法明理,指出保障务工人员权益是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也劝导蒋某结合企业实际,合理调整预期。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对立情绪逐渐消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赔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纠纷圆满化解。
普法小贴士
1.资质核验是“第一道防线”:务工人员入职前可核实用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避免与无资质主体建立劳务关系,降低后续索赔风险;企业发包工程需核验分包方资质,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口头约定难维权,书面凭证要留存:劳务关系建立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安全责任等关键信息;工资支付、施工安排等沟通记录也需留存,作为维权核心证据。
3.自身过错会减责,安全义务要尽到:提供劳务者在作业中需遵守安全规程,佩戴防护设备,若因自身疏忽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可能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4.协商赔偿有技巧,理性核算不盲目:受伤后可先依据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核算实际损失,参考法律规定提出合理诉求;协商时保持冷静,避免过激表达,必要时可借助调解组织协助沟通。
5.“私了”协议要落地,关键条款写清楚:若选择私下和解,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后续责任划分,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口头承诺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