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工作的若干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措施共十六条,明确推动建立由基层法院、县级公安局、县级妇联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协作机制,包含即时联系、联合督促、证据移送、定期通报、执行反馈等功能。措施规定,在依法处置家庭暴力时,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应将警情处理情况及相关证据移送至法院。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作出告诫书或查访监督过程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应将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查访监督情况及相关证据一并移送至法院。县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基层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通知书后,依托公安机关基层治理工作机制,协助基层法院督促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回访监督等工作,当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先行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基层法院。(冯锐 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