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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诉中调解化纠纷 情理兼顾护契约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2026-07-23 10:55:01

黑龙江经济网讯(董慧莹 王海霞)为高效化解金融类民事纠纷,践行司法便民、利民理念,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东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柔性司法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白某原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与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保险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履职规范及违约追责等相关条款。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合同履行期间,因白某经办的保险业务出现客户退保情况,依据代理合同相关约定,该退保行为致使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3000余元。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将白某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争议焦点。考虑到该案系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清晰,且双方无激烈对立矛盾,当庭判决虽能快速结案,但易加剧双方隔阂、耗费司法资源。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优先开展诉中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秉持法理与情理相融的原则,耐心向被告解读保险代理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阐明保险代理人履职过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同时,充分倾听被告的申辩与实际困难,引导原告换位思考,兼顾行业特性与个人实际情况,合理缩减赔偿预期。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居中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彻底了结,真正实现当庭化解、当庭履行。

法官寄语:保险代理行业是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作为连接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桥梁,履职规范与否直接关系行业秩序与双方权益。依法成立的保险代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代理人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与合同约定,严谨审慎开展业务,杜绝履职疏漏,避免因个人过失造成企业损失、引发法律纠纷。同时,纠纷发生后,双方应理性沟通、互谅互让,摒弃对立思维。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东津人民法庭将持续坚持能动司法,以柔性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小微商事纠纷,护航金融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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