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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供热合同纠纷厘清计费规则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2026-09-17 10:32:57

黑龙江经济网讯(董慧莹 王宝)冬季供暖事关民生冷暖,供热计费面积认定更是群众供暖季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现实生活中,不少居民对“冷阳台是否收取供热费”存在认知误区,极易引发供热纠纷。近日,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通过公正裁判明确冷阳台供热计费认定标准,厘清本地供热收费法律边界,为辖区群众理性维权、企业依规收费提供清晰司法指引。

原告李某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118平方米。多年来,供热单位一直按97平方米收取供热费。2025年供热前,供热公司按产权证记载118平方米计费,并要求原告补缴2020至2025年度差额供热费3421.3元。李某认为,其中21平方米为山墙装饰性冷阳台,无供热管线、与室内有墙体门窗隔断,依据相关规定不应计入供热计费面积,诉至法院,要求核减该部分面积并返还已补缴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核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旧文件已经废止。《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明确,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面积收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青冈县执行按建筑面积计收居民住宅供热费的政策,被告供热企业依照产权证登记面积、双方合同约定收取供热费,符合现行法规与地方收费政策。青冈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法官提示:

供热收费具有极强的属地管理属性,各地计费口径、认定标准均以当地现行政策为准,不能沿用废止文件或外地标准作为维权依据。

广大居民在供暖期间,如对供热计费面积、热费核算金额存在疑问,可第一时间与供热企业沟通核对,存在争议的可向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确认。务必核实政策、法条的时效性与法律效力,避免因依据失效、举证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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